第62907489号“孚能电池 REVESI BATTER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孚能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孚能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62907489号“孚能电池 REVESI BATTER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孚能电池 REVESI BATTER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电池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72929号“孚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停车计时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82242号“FARASIS及图”、第8882238号“FARASI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箱;电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但是,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孚能”动力电池在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经查,被异议人在异议人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几十件独创性较强的“孚能”系列商标,且被异议人未在本案中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07489号“孚能电池 REVESI BATTER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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