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18398号“AMRED”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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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崔斗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艾美芮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崔斗荣对被异议人杭州艾美芮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718398号“AMRE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RED”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服务;理发;皮肤护理;卫生设备出租”,注册申请日期为2023年8月26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提供了其在抖音、小红书、知乎、百度、优酷等网上的宣传报道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异议人已将“AMRED”作为商标在美容行业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美容服务;理发;皮肤护理”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18398号“AMRED”商标在“美容服务;理发;皮肤护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