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16842号“KE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温州肯恩大学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艳
  异议人温州肯恩大学对被异议人张艳(原名称:张艳310110198009278445)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16842号“KE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NA”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80091号“KEA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6842号“KE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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