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0572号“租租侠ZUZUXI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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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广东租租侠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广东伟企投资有限公司、佛山租租侠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顺德租租侠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佛山禅城租租侠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创业小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邯郸市复兴区馨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租租侠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邯郸市复兴区馨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870572号“租租侠ZUZUX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租租侠ZUZUXIA”指定使用在第9类“穿戴式计算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00093号“租租侠”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秤;量具;收银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已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或字号广泛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和知名度,故对异议人此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但是经查,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0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或商号相近似,并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0572号“租租侠ZUZUX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