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70817号“静心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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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职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职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70817号“静心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静心恬”指定使用于第30类“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咖啡;糖;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9451号、第1639139号、第3520960号“静心”、第4917711号“静心青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医用营养食物;非医用营养液;食用葡萄糖”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70817号“静心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