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29767号“粉狐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粉狐狸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粉狐狸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129767号“粉狐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粉狐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家具用皮装饰;雨伞或阳伞的伞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94931号“狐狸 FOX”、第4046274号“狐狸”、第896936号“狐狸 FOXER”、第16283838号“FOX”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动物皮;皮制系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789767号“狐狸 FOXER”商标给予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9767号“粉狐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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