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2289号“威克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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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广东威力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南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博豪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威力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博豪工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392289号“威克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克狮”指定使用在第7类“刀(机器部件);圆锯片(机器零件);电动扳手;电动螺丝刀”等商品上。 广东威力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9500号、第69880482号“威力狮WYNNS及图”、第11779515号“威力狮”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锯条(机器部件);机锯(机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圆锯片(机器零件)”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在先注册的第20009824号、第56280036号、第5179689号“威克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钻头(机器部件);圆锯片(机器零件);电动扳手;电动螺丝刀;非手工操作手工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2289号“威克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