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5068号“琪琪教场咸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周慧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戴学成
  异议人周慧对被异议人戴学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875068号“琪琪教场咸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琪琪教场咸货”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854799号“教场咸货”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5068号“琪琪教场咸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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