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24915号“MINARD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日本美伊娜多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本美伊娜多化妆品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824915号“MINARD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ARD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用油;鞋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0424号“MENARD”、第13192692号“MENARD JAPAN SINCE 1959及图”、第65091717号“MENARD AUTHEN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化妆水;化妆洗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在英文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4915号“MINARD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