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80915号“威珂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1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挪威海德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威珂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挪威海德鲁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威珂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880915号“威珂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珂纳”指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使用在第6类“金属丝网”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89557号“WICONA”商标在第6类核定使用商品为“非电气金属缆和线;金属锁与小五金;金属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88417号、第37780639号“威可纳”、第64392404号、第66543062号、第21178446号“威克纳”、第64402276号、第64397172号“WICONA”、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89557号“WICONA”(19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窗”、第19类“非金属墙砖;塑钢门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WICONA”、“威克纳”等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80915号“威珂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