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24806号“VICTORIABO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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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维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心流科技(云南)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维氏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心流科技(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24806号“VICTORIABO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CTORIABOX”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85958号、第8928762号“VICTORINOX”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上无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24806号“VICTORIABO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