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63965号“大雅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表控股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表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663965号“大雅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雅斋”指定使用于第21类“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77848号“大雅家”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455918号“大雅家 DA/YA/JIA”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1类“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63965号“大雅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