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89746号“英氏忆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1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庆市大观区美红家用电器经营部
  异议人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庆市大观区美红家用电器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089746号“英氏忆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氏忆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防溢乳垫”。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284096号、第63339498A号“英氏忆格ENOULIT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卫生消毒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04888号“忆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产包”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89746号“英氏忆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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