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81624号“三厨佬味SANCHULAOWE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南三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军
  异议人海南三厨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军(原被异议人:衣晓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81624号“三厨佬味SANCHULAOW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厨佬味SANCHULAOWE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腌制蔬菜;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94552号“三厨及图”、第45543109号“三厨”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蔬菜罐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三厨”,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1624号“三厨佬味SANCHULAOWE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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