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590997号“星创医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星创视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星创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星创视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星创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69590997号“星创医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创医药”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皮革洗涤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53770号“星创视界”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研磨剂;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星创”,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90997号“星创医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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