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69818号“爱贝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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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和发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和发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2169818号“爱贝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贝嘉”指定使用于第18类商品及第35类、第41类、第43类、第44类服务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第18类“宠物帽子;动物用口套”等商品及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58964号、第8812259号、第10659326号“贝爱”、第10660489号“DOUBLE LOVE”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4类“织物;金属棉(太空棉)”、第25类“游泳衣;防水服”、第26类“花边;衣服装饰品”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12193号“贝爱”、第10659604号“DOUBLE LOVE”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8类“宠物服装;手提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69818号“爱贝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