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80967号“示诚五谷鱼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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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3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程志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伍石安
异议人程志斌对被异议人伍石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680967号“示诚五谷鱼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示诚五谷鱼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45358号“五谷渔粉WUGUYUFEN及图”商标、第21393528号“五谷鱼粉”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0967号“示诚五谷鱼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