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66651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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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民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非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布扎比国营石油销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民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布扎比国营石油销售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6566651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类“蜡烛”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57438782号“图形”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商标权,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虽然异议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但因作品登记为自愿登记,未经实质审查,且作品登记未显示首次发表时间,故仅凭上述证据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6651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