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29213号“灏麒麟 大口茶HAOQIL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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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林森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怀彬
异议人林森对被异议人王怀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529213号“灏麒麟 大口茶HAOQIL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灏麒麟 大口茶HAOQIL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冰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227267号“麒麟大口”、第34781441号“熠麒麟大口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29213号“灏麒麟 大口茶HAOQIL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