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593888号“BCOFFEE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朱良玮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橙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朱良玮对被异议人深圳橙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68593888号“BCOFFEE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COFFEE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用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84712号“豆库咖啡 BEANCOLL COFFEE COFFEE BCO BEANCOLL COFFEE & FRESHLY BREWED 100%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7984号“BCO BEANCOLL 豆库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93888号“BCOFFEE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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