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5207号“武当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4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武当仙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明正斌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武当仙尊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明正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15207号“武当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武当矿”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水(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18465号、第70526566号“武当一叶”、第26254007号“武当山灵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武当”,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5207号“武当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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