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53520号“THB RQ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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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3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缔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安饰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缔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安饰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53520号“THB RQ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B RQW”指定使用于第18类“皮包;手提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08702号“THE ROW”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手提包;手杖”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3520号“THB RQ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