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66914号“顺冠龙”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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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市晋祥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市晋祥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66914号“顺冠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顺冠龙”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水管阀;金属制落石防护网;五金器具”等商品上。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14005163号“工程龙”、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轻钢龙骨;包装或捆扎用金属带”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一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的“龙牌及图”“龙牌”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00062号“冠龙”、第638539号“明冠龙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冠龙”,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二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二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钢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紧固管道用金属环;金属水管阀;金属制管套筒”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冠龙”商标,但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66914号“顺冠龙”商标在“钢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紧固管道用金属环;金属水管阀;金属制管套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