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27337号“公牛氏邸MANSION BUL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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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泉州市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七牛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泉州市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七牛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2127337号“公牛氏邸MANSION BU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公牛氏邸MANSION BUL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0991号“公牛世家G.N.SHI JIA”、第18354368号“公牛世家G.N.SHIJ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外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高度关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显著部分“公牛”,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27337号“公牛氏邸MANSION BUL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