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91199号“BOSSDREA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昱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昱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91199号“BOSSDRE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SSDREAM”指定使用于第34类“烟丝;烟斗;电子香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2664号“BOSS”、第1197771号“BOSS HUGO BOS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4类“香烟;非贵重金属烟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BOSS”,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在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用于“服装”商品上的“BOSS”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已构成对异议人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在先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91199号“BOSSDREA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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