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7796号“屈氏乡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九闾(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九闾(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27796号“屈氏乡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屈氏乡里”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火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199号、第11308943号“屈臣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咸猎肉;腌豆”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有关商品销售的经营管理辅助服务;推销业(替他人)”服务上的“屈臣氏”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WATSONS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7796号“屈氏乡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