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955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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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安布迦思所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梓旋
异议人西安布迦思所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梓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06955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等商品上。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VLONEGROUP”、“FOG ESSENTIALSGROUP”、“DREWHDOS”等,其中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955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