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2725号“春水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7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常州春水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春水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州春水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春水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22725号“春水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春水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   异议人常州春水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02216号“春水堂”、第24196607号“CHUNSHUIT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03702号“春沐源”、第21497028号“春沐源及图”、第25643851号“春沐源·LEKK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果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2725号“春水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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