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34125号“臻善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波
异议人山东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434125号“臻善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善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3422号“善颜”、第5048445号“善颜堂”、第8982030号“善颜 BB”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洗面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善颜”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34125号“臻善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