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2751号“臻世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吴希浪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世喜茶业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吴希浪对被异议人福建省世喜茶业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62751号“臻世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世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雪茄;香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58925号“喜世XISH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香烟;(防止烟草变干的)保润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2751号“臻世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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