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75311号“塔斯侠TASIXI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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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娄少雨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娄少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975311号“塔斯侠TASIXI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塔斯侠TASIXIA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79952号“塔斯汀TASTIEN”、第43383880号、第70191059号“塔斯汀”、第71833663A号“塔斯汀TASTIEN TASIT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5311号“塔斯侠TASIXI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