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0363号“安利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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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10363号“安利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利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中药成药;贴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2268号、第3290131号“安利”商标,第4188246号“安利AMWAY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制剂;食品用制剂(生物或食物的);维生素混合物(医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商品上的第4188246号“安利AMWAY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0363号“安利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