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6145号“MARUMD”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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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5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土肥富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清彬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土肥富对被异议人黄清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76145号“MARUM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UMD”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球及球拍专用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2092号“MARUTO”、第41313087号“MARUTO及图”、第8178727号“MARUTO BRAND EAGLE WAVE及图”、第137732号“MARUTO EAGLE及图”、第1942098号“MARUTO CRAB FISH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MARUTO”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6145号“MARUMD”商标在“钓鱼用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