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29044号“MICKY KID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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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0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来此购(武汉)品牌管理中心
异议人迪士尼企业公司对被异议人来此购(武汉)品牌管理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429044号“MICKY KID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CKY KID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0类“口罩;失眠用催眠枕头;失禁用垫单”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683854号“米老鼠”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体温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创作的米老鼠系列动画片在我国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卡通形象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MICKEY MOUSE”、“MICKEY”、“米老鼠”、“米奇”均是该卡通形象的名称。被异议商标“MICKY KIDS”,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所指事物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品化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29044号“MICKY KID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