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50335号“菜湘笨罗卜”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省笨罗卜餐饮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佳
  异议人湖南省笨罗卜餐饮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750335号“菜湘笨罗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菜湘笨罗卜”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398089号“笨萝卜”商标、第48047032号、第16722350号“笨罗卜”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餐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方式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服务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0335号“菜湘笨罗卜”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餐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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