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6920号“巧力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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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6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倍乐生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劲手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紫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倍乐生对被异议人青岛劲手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56920号“巧力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巧力虎”,指定使用于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85234号“巧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呼叫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巧虎”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6920号“巧力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