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90539号“健康V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创信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微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雷力海洋生物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微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590539号“健康V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健康V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碳酸氢钠;染料助剂”等。异议人引证的第6955485号“建康”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因此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建康”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官方网站页面截图及部分产品照片、部分所获荣誉、部分购货合同及发票扫描件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碳酸氢钠;染料助剂”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建康”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90539号“健康V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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