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43391号“企鹅王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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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中义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青松
异议人上海中义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青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43391号“企鹅王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企鹅王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房屋、办公室和花园用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67067号、第62557860号“王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细木工家具;学校用家具;客厅家具”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43391号“企鹅王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