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0174号“彡彡九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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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蓝信颖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蓝信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0174号“彡彡九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彡彡九九”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虾(非活)”等商品上。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274985号“九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肉汤;鱼制食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一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012号“999”、第38292341号“三九医药 99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食用燕窝;海参(非活);食物蛋白;咸菜;人造发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上述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999”、“三九”在文字构成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0174号“彡彡九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