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8435号“TSANLE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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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史丹利百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仓里智慧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史丹利百得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仓里智慧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38435号“TSANL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TSANLEY”,指定使用于第3类“研磨剂;金属碳化物(研磨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96711号、第1428297号“STANLEY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擦亮用剂;研磨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939135号、第1217618号“STANLEY”、第938275号、第942156号“史丹利”等商标给予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8435号“TSANLE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