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27631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大曌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农动堡体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农动堡体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7631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膳食纤维;人参;枸杞”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姑妈篮球”相关媒体报道、比赛现场摄影照片、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关于“姑妈篮球邀请赛”报道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姑妈篮球”为贵州省黔东南州雷山县兴起的篮球赛事,被异议商标“图形”系该赛事对应的LOGO,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该赛事已在当地举办并经宣传报道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赛事LOGO完全相同的图形标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品质、来源等产生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7631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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