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9516号“卡萌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玉萍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玉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19516号“卡萌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萌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五金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14005163号“工程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包装或捆扎用金属带”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9516号“卡萌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