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57765号“森丽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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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澄海区晖月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澄海区晖月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57765号“森丽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森丽欧”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211945号、第62211938号“SANRI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9421号“三丽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7765号“森丽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