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28942号“好佳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兴客家(泉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兴客家(泉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728942号“好佳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佳道”指定使用于第29类“干食用菌”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2509号“上好佳”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油炸土豆片;油炸土豆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97822号“好佳佳”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冬菇;烤土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用于“膨化食品”商品上的“上好佳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28942号“好佳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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