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33273号“BEKI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梁秀清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首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卡泷电子有限公司
  异议人梁秀清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卡泷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233273号“BEKI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KINI”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耳机”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3273号“BEKI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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