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1164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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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五力思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五力思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1164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60052号、第46876315号、第586512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1164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