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66030A号“臻品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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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褚亚军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褚亚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66030A号“臻品兔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品兔宝宝”指定使用于第9类“数量显示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贴面板、胶合板”商品上的“兔宝宝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双方商标均含有“兔宝宝”,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6030A号“臻品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