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00545号“抹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厦门顾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成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皇俊
  异议人厦门顾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皇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100545号“抹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抹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洗发液;洗面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162191号“沫檬及图”、第66235621号“沫檬”、第69817099号“沫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液;清洁制剂;洗衣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六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MAISON MARGIELA”、“MM6”、“9WW”、“玛吉啦”等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00545号“抹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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