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48920号“ABBOT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8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5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泓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泓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348920号“ABBOT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BOTT”指定使用于第17类“硅橡胶;半加工合成树脂;半加工人造树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220号、第150223号“ABBOTT”商标,第325443号、第1324114号“雅培”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品;药品”、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食用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牛奶制品;奶粉;人用药品”商品上的“ABBOTT”“雅培”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48920号“ABBOT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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