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2258号“康镓KANGJI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翊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金思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金思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72258号“康镓KANGJI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镓KANGJIA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18653号“康佳KONKA及图”、第890066号、第675582号“康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录像机”等、第11类“冰箱;空中运载工具用照明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商品上的“康佳KONKA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电视机”商品功能、服务内容差异显著,其各自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2258号“康镓KANGJI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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